2007年4月30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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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下保费不认赔 行业惯例遭败诉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厉国智

  理赔的钱全部拿到了手,宁波市鄞州区的郑先生昨天终于为2年前的一场交通事故画上了句号。在他的这起交通事故理赔官司中,以行业惯例抗辩拒赔的保险公司败诉。
  郑先生是个体运输户,2004年9月22日,他向某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买了一份保险,约定保险期间从当年9月27日到第二年9月26日。当天,郑先生就把保险费交给了保险业务员。
  同年11月21日上午,郑先生的货车追尾撞上一辆客车,造成客车上一些乘客受伤,两车也造成一定的损坏。郑先生为此花费了8000余元的车辆维修费和医疗费。
  事故发生后,郑先生准备好有关材料,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。但是保险公司以保险费是在出险后才交清的为由,拒绝赔付。于是,郑先生向鄞州法院提起诉讼。
  在法院审理中,保险公司提出郑先生交付保险费的时间是2004年11月25日,在车祸之后。理由是根据保险行业惯例,保险发票一般都是在出具保险单的同时开具的,而其公司的抄单显示,郑先生支付保险费的时间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。对于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事故,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。
  对此,法院认为,保险公司的行业惯例抗辩若要成立,需要提供该行业惯例存在并合理的证据,而保险公司并未提供,而且其提供的抄单也是其自行制作的。因此,保险公司以原告交付保险费的日期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、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辩称证据不足。
 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郑先生保险金。在自动履行期满后,郑先生即通过申请执行顺利拿到了保险金。